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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常态化?延长工时切不可随心所欲

  •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 浏览量:17
  • 发布时间: 2020-08-10
“996”常态化?延长工时切不可随心所欲

“996”常态化?延长工时切不可随心所欲

随着疫情影响的减弱,A公司的业务量大幅回升,公司员工忙于处理大量订单,每天工作到深夜。连续加班将近半个月后,员工小李向公司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6点,公司不应过度安排工作,占用其休息时间;公司则认为,公司已依法支付了加班工资,完全合法合规。那么公司是否有权自主安排员工加班呢?

 

延长工作时间有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付加班工资应足额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企业在努力克服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的同时,也一定要重视规范加班行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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