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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以曾患新冠肺炎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 浏览量:18
  • 发布时间: 2020-05-19
企业不得以曾患新冠肺炎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以曾患新冠肺炎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餐饮业成为受影响最大的行业之一,不仅营业收入锐减,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稳定性也受到考验。

    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指出,其依法享有医疗期,对于在医疗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用人单位应该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如果劳动者属于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正处于医学观察期、强制隔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依据劳动合同到期单方向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的,单位系违法终止,有可能要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

    对于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职工,法官指出,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曾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就业歧视行为,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东城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张亚婷称,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将收集的职工个人信息向外人泄露。

    “餐饮企业受到疫情防控和顾客安全双重影响,企业复工面临诸多因素。”张亚婷说,疫情防控下,企业采取调岗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停工待岗等管理措施时,均需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实操落地。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劳动者应该与企业共渡难关。企业经营者也应该为职工多提供便利,做好疫情防控生产和生活设施保障,让职工感受到用人单位的人文关怀,打消职工返岗面临的疫情防控担忧,放心返岗,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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