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首页
学会概况
学会简介学会章程组织架构
学会动态
学会要闻公告通知招商资讯党建活动工作报告节日祝福学会荣誉政策实务技能培训
入会信息
入会信息
今日要闻
今日要闻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培训专栏
培训专栏
论文文章
论文文章
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
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
学组动态
学组动态
联系我们

用人单位重复支付款项,劳动者是否应该返还?

  •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 浏览量:17
  • 发布时间: 2019-11-19
用人单位重复支付款项,劳动者是否应该返还?

用人单位重复支付款项,劳动者是否应该返还?

 

核心提示

   问:用人单位因工作失误重复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是否能以支付内容未写明及非劳动者原因造成重复支付而不予返还?

答:不能。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劳务公司的员工,于2017年5月24日发生工伤,2017年11月14日伤残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2018年1月5日张某提出离职,该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分别在2018年1月25日、同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了2笔款项,一笔写明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一笔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工资一并发放但未写明款项内容。公司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其返还重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张某不予理睬。

    公司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张某返还其重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张某辩称,否认事实,其没有义务和责任承担因公司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故不予返还。

争议焦点

    因公司工作失误造成的重复支付,能否作为劳动者不予返还的理由?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劳务公司的仲裁请求,裁决张某返还公司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分析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然对于用人单位因工作失误重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虽不是由于张某的原因造成重复支付,张某也应当返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建议

     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于因工伤所发生的款项支出应当专款专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并在支付内容栏清晰注明具体支付项目。同时,在公司内部实行工伤费用的审核流程,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工作失误。如同在本案中,虽然裁决劳动者返还,但在实际执行中有可能也会遇到执行困难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花费的精力和物力也是不可估量的。

 

联系我们
Tel:18101659723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48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小程序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版权所有 © 协会易 技术支持沪ICP备202512303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