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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岗后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
  • 浏览量:25
  • 发布时间: 2021-08-20
擅自离岗后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擅自离岗后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平旦 寅时

3:00-5:00

宜|熟睡  忌|熬夜

太阳露出地平线之前,天刚蒙蒙亮的一段时间称为“平旦”。黎明时分的天际已显现出一线晨光,脚踏晨露的追梦人已经在路上,开启了全新的一天。

案情回顾

小波是闵行某物业公司的一名保安。2018年12月31日这天,小波被安排值夜班,夜班时间是当日晚上6点至次日早上6点。由于夜班无聊,恰逢跨年放假没人,小波便偷偷外出去公司边上的网吧上网,直到2019年1月1日凌晨5点左右赶回公司,但却在回公司的途中不慎被一辆出租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小波认为自己是去公司的路上被撞伤,应当认定工伤,但公司认为小波擅自离岗,违反公司规定,不认可是工伤,拒绝为小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于是小波只得自己向区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区人社局将其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论

区人社局在受理该案后,对事故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根据小波本人自述、公司周边的路面监控、交警部门的调查笔录以及单位提供的规章制度等证据,确认了事故经过。

经确认,小波夜班值班期间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后于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区人社局认为小波的行为属于工作时间因私外出,事故发生时非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因此,区人社局认为小波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不予以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小波不服,故而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区人社局调查事实,结合小波以往值夜班的考勤记录以及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小波受伤当日原本应该从前一日晚6点工作至当日凌晨6点,小波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凌晨5点,属于上班时间。且公司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值班人员若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上报,不得出现空岗情况。因此,小波在未履行正常准假手续的情况下因私离岗外出,显然不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波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波所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发生于上班途中。本案中,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安排,小波受伤当日的上下班时间是固定的,其擅自离岗外出的行为,是对本职工作的暂停,从离开到返回这一连贯的过程是出于满足自身娱乐的需求,而非工作原因,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违反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基本义务。虽然其受伤时是在返回公司的途中,但这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要维护的正当合法权益。综上,小波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友情提示

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往往能对工伤认定的案件起到决定性的因素,规模较小的企事业单位,也不要因管理员工人数较少而疏于“立规矩”,有时反而会因证据材料不足,无法举证相应的管理情况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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