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闵人保规发〔2018〕3号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本区其它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17]4号)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16号),经研究,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年1月1日起继续按月领取征地养老生活费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
二、调整办法
1、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原镇保养老人员折算职保缴费年限的办法,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增加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计算;再按本人2017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为基数,每月增加2.1%。
3、2017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195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7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7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2年出生)再增加120元;2017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7年出生)、年满75周岁(1942年出生)、年满80周岁(1937年出生)再增加20元。
4、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生活费,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资金列支
所需费用由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承担。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7日


